【曝光失信案例】洛宁县公布食品安全领域典型案例
发布日期:2024-10-11 浏览量: 557
2024年以来,洛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、日常监管与专项整治相结合,持续开展学校食堂及校园周边、网络餐饮、肉制品、制止餐饮浪费等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,有效规范了全县食品生产经营行为,切实守护人民群众“舌尖上的安全”。
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和舆论监督作用,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觉守法经营,现发布洛宁县食品安全领域违法典型案例如下:
案例一:洛宁县某幼儿园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案。
2024年4月8日,该局执法人员对洛宁县某幼儿园进行监督检查时,未见到“日管控、周排查、月调度”记录表,未执行“日管控、周排查、月调度”工作机制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。该局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(十二)项规定,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,当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。
案例二:洛宁县某肉制品生产企业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。
2024年5月27日,该局执法人员在对某肉制品生产企业现场检查时发现,该企业存在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行为。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(四)之规定。该局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(二)项之规定,经重大案件集体讨论,给予当事人没收过期食品原料、并处20000.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。
案例三:洛宁县城区某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。
2024年8月12日,该局执法人员对洛宁县城区某餐饮店监督检查时发现,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,亦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。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》第七条第一款第(二)项规定。该局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五十一条及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,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,当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。
案例四:洛宁县城区某冷饮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案。
2024年8月28日,该局执法人员在对城区某冷饮店监督检查时,在操作间内发现“立信香辣翅根”半袋已超过保质期。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《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》第十三条第(四)项之规定,依据《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》第四十四条第(二)项规定,该局做出了1.没收超过保质的食品原料“立信香辣翅根”半袋;2.并处5000.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。
案例五:洛宁县某文体玩具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。
2024年9月3日,该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学校周边的某文体玩具店监督检查时,在该单位发现货架上发现6袋“开心卷”已超过保质期。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《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》第十五条规定。依据《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》第四十四条第(四)项规定,该局做出了1.没收超过保质的食品“开心卷”6袋;2.并处3000.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。
来源:洛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
上一篇:【宣传阐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】担负起新的文化使命 铸就社会主义文化新辉煌
下一篇:洛宁县广泛举行“重阳节”系列活动